清朝巡抚最初无兵权,为什么后来也获得本省兵
在清朝的政治架构中,地方上的总督与巡抚的职权划分极为明确。总督掌管军事,而巡抚则负责民政。但在清朝前期,巡抚在军事方面受到诸多限制,其地位略显尴尬。
在某些省份,如直隶和四川,总督独自兼理巡抚之职,拥有省内军政大权的完全掌控。而在湖广、两广等地,总督与巡抚同驻一城,如武昌与广州,尽管巡抚在民政方面拥有一定权力,但在军事上仍需受制于总督。那些仅设巡抚的省份,如河南、山东、山西,看似独立,实则受限于各省的军事布局。尽管这些省份没有总督,却设有总兵或提督,他们并非巡抚的直属,使得巡抚无法调动绿营兵。
这种体制容易产生一系列问题。当省内发生紧急情况时,巡抚虽需用兵,却无权调兵,只能依赖与总兵或提督的沟通。这可能导致在关键时刻,因沟通不畅或权力斗争而延误战机。康熙帝意识到了这一问题,杨兆杰等官员也提出了让巡抚管理绿营兵的建议,旨在防止武将势力的坐大。
康熙帝对此持谨慎态度,他明白文官未必能胜任武事的管理。但在康熙十年的诏令中,他赋予巡抚管理绿营兵的部分权力,特别是在没有总督的省份,如山东、河南等。这一举措让巡抚能够监控绿营兵的中低级军官,从而对总兵或提督形成一定的制约。为了防止巡抚权力过大,清廷规定巡抚只能掌握一定数量的兵力,约为一千人。
随着时间的推移,清廷逐渐赋予更多省份的巡抚以兵权。河南巡抚在雍正年间获得了兼任河南提督的权力,其后山东、贵州、江西等省的巡抚也陆续获得此权力。这些举措旨在加强巡抚在各省的统治力度,特别是在一些地理位置重要、民族复杂的省份。
陕西巡抚的情况较为特殊。由于陕西地处战略要地,其军事地位尤为重要,因此尽管在咸丰年间给予了部分管兵权,但其真正的军事权力仍然受限。与此一些未获得本省兵权的省份的巡抚,如江苏、湖南等,自咸丰以来因立下军功而获得了更多权力。这些省份的巡抚实际上拥有了总督的权力。
清朝在赋予巡抚兵权的过程中持谨慎态度,既想让其分担总督的责任,又担心其权力过大。这种微妙的权力平衡使得清朝的地方政治格局复杂多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