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规范“民告官”案件受理:依法制止恶意
中新网北京报道,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一项重要政策《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》。这项政策的出台,旨在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政策也着重强调了制止滥用诉权、恶意诉讼等行为的重要性。
最高法行政庭的负责人介绍,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和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。在这一过程中,也出现了两种不良倾向。一些法院在处理行政案件时,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和办案压力的不断加大,开始限制当事人的诉权。而另一方面,个别当事人误解了立案登记制的真正含义,滥用诉权、进行恶意诉讼,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和行政成本,还阻碍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,败坏了法治的社会形象。
针对这些问题,《若干意见》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诉权的保护。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,法院必须一律登记立案,确保有案必立、有诉必理。严禁以案件复杂、部门利益权衡、结案压力等理由拒绝接收诉状或不出具书面凭证。对于需要补充起诉材料的当事人,法院应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内容和期限。
《若干意见》还强调要依法制止滥用诉权、恶意诉讼等行为。对于以投诉、举报、检举等事项为由提起诉讼的当事人,法院应认真审查其与投诉事项之间的利害关系。对于明显无诉讼利益或无需通过司法渠道保护的起诉,法院不予立案。对于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、扰乱行政机关和诉讼秩序的当事人,法院也会依法不予立案。
《若干意见》的发布无疑为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一个更加明确和有力的法律保障,确保他们能够依法行使行政诉权。通过制止滥用诉权和恶意诉讼,这项政策也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,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。这不仅体现了中国法律对公民权益的尊重和保护,也展示了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的决心和成果。(完)